关于对在莞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东建技〔2010〕153号)
2010-07-14 来源: 东莞建设网 阅读:0次
各勘察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为了解各勘察企业已在莞投入主要技术装备情况,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我局决定对在莞的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进行登记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的对象
凡在莞已建立信用档案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勘察企业,在我市投入使用的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主要技术装备均属本次登记对象。
二、登记的内容
由工程勘察企业按照《主要技术装备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附件统一要求填写,其中填写的技术装备如为企业租赁的,则应在备注栏注明该设备的租赁期限并提供与专业设备公司签订的正式有效的设备租赁合同。适用范围应注明是钻探设备、取样设备、原位测试设备、室内试验设备及测量设备等。
三、登记要求
(一)工程勘察企业需提供以下登记材料:
《主要技术装备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一式两份、电子文档(光盘)一份;
(二)工程勘察企业应如实填报具体信息并打印《一览表》,企业法人对填报登记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后,在《一览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0年8月1日前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事大厅简易业务窗口。逾期未登记的,市住建局将责令其停止在莞从事工程勘察业务。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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