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市建设局]关于明确勘察设计企业办理《承接业务记录表》时限要求的通知(东建技〔2009〕76号)
2009-07-23 来源: 东莞市建设局 阅读:0次
各有关单位、勘察设计企业:
目前,仍有个别建设单位和企业,不重视报建程序,等到项目报送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备案时才办理《承接业务记录表》,严重影响到工程(特别是市财政投资项目)的进度。这种行为,不利于正确引导项目依法建设、营造和维护正常的投资建设秩序,易造成建设单位、企业与行业主管部门三方不必要的误会。为坚决制止此类现象,严格工程建设程序,从即日起,我局对勘察设计办理《承接业务记录表》的时限做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企业应“在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一周内,网上填报合同主要内容;30日内,持合同到市建设局登记,确认工程基本情况;依法变更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到自变更或签订后一周内送市建设局更改”。勘察设计企业应严格执行该规定,按照办事指南的要求在签订正式合同起一周内,按要求在网上填报项目基本情况,确定工程项目各专业人员配备,并在30日内向市建设局书面提交办理项目《承接业绩登记表》的相关资料,逾期未办理的,市建设局一律不受理该项工程的承接业绩登记事项。
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企业认真落实该项规定,今后对建设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督促企业及时办理《承接业绩登记表》等造成的阻碍工程进度等不良后果,一概由违反规定的建设单位和企业自行负责,市建设局将不予受理其补办手续。
二、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应对目前各项目的报建情况及时进行全面了解,对已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但未取得加盖市建设局公章的《承接业绩登记表》的存量业务,各勘察设计企业务必于9月30日前到市建设局书面办理《承接业绩登记表》。逾期未办理的,不再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对待,按照新承接的业务办理。
特此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
省优作品 -
省优作品 -
省优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