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勘察设计协会

关于对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质量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东建技〔2011〕36号)

2011-10-18     来源: 东莞市建设网    阅读:0

各工程勘察单位、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勘察活动管理,提高行业水平,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根据《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建技〔2009〕86号)的要求,我局已从2009年9月起不定期、持续地开展工程勘察现场质量专项检查工作。从检查结果来看,在莞工程勘察单位的勘察质量意识在逐步提高,行业朝健康方向发展,但仍有部分单位重经营、轻管理,人员设备配备不足、作业现场管理混乱。现将工程勘察现场作业质量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勘察专业技术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投入不足。检查中发现,少数单位以包代管,管理粗放,对现场作业缺乏必要的检查与监督。个别项目负责人和地质编录员,在工程勘察过程中,长期不到作业现场,只听现场作业人员汇报,在办公室闭门进行编录。此外,仍有部分单位违规使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的现场作业人员。

        (二)勘察现场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仪器等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部分单位摆放在现场取样器严重锈蚀,标贯器管靴头钝化严重、刃口厚度不满足现行勘察规范要求。

        (三)勘察现场原始记录不完整或不按规定记录。检查发现相当部分勘察项目都存在以下现象:

        1、岩芯牌填写不规范。将取样、标贯等回次与钻探进尺回次合并,未按要求逐一填写、摆放。大多数勘察现场仅记录钻孔编号、进尺深度,不记载回次编号、岩芯长度、钻探日期等原始信息,机长、记录员无人签名等问题。

        2、不重视原始记录工作。对于关键岗位中的记录员,投入严重不足,很多单位申报由专业技术人员兼任记录员,但实际长期不到位,将原始记录责任违规转嫁给钻探机长,造成多数原始记录简单、粗糙、记录内容不全,不按照规定在相应栏目记录岩芯长度、采取率等;原始记录责任人签名不符合规定,机长、记录员无人签名或签名不全,无记录日期等问题。

        (四)仍有部分单位为规避勘察作业质量专项检查,不如实地提前告知现场作业时间,谎报现场实际作业时间、提前进场进行勘察作业,甚至部分勘察现场看到执法检查人员一进场就停机走人,不配合接受检查。

        二、处理意见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我局已先后对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多家单位签发了《不良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暨扣分通知书》。此外,2011年3月,我局已对存在“未如实地事前告知现场作业时间”等违规情形的韶关地质工程勘察院和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做出过“暂停所有业务办理”1个月的处理决定。在近期检查中,我局再次发现韶关地质工程勘察院在松山湖承揽的“华为南方工厂二期工程E2区”勘察现场仍存在“机长未经专业培训合格已直接上岗”、“未如实地事前告知现场作业时间”等不良行为,我局已当场签发了《不良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暨扣分通知书》,并要求该企业于2011年10月17日前在属地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改正。随后,对该企业作“暂停所有业务办理”3个月处理。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质量水平,我局对下一步工作开展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在莞工程勘察单位加强企业管理,强化质量意识。相关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完善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大技术投入,加强技术储备,确保工程勘察质量和安全,提高行业水平。并针对以上问题认真自查,举一反三,从制度和管理上加以解决,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现场作业设备应当符合要求。勘察现场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岩土工程原位测试及工程测量仪器等现场作业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按规定应当检定或者校准的设备和仪器,须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校准;其它设备和仪器应当进行自检,确保其性能完好、运行正常。今后检查如发现取样器、标贯器锈蚀、钝化,可能严重影响取样、原位测试质量的,一律按“用于实际勘察或测试的仪器设备不符合规范、规程要求”处理。

        (三)钻探机长、记录员等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勘察单位要逐步加大对记录员的专业培训,原则每台钻机应当配有机长和记录员各1名,特殊情况下,每个记录员负责的钻机台班不得超过3台。勘察过程中,机长、记录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现场检查。

        (四)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在勘察完成之前,原始记录不得带离勘察现场,以备检查。露天使用的岩芯牌建议使用防水布等耐候性较好的材质统一印制。

        (五)勘察单位应在项目实际开钻3个工作日前,填报修订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现场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1),连同其他资料发送电子邮件到我局勘察管理专用邮箱(kc-dgjsj@163.com)告知具体作业地点(需明确路牌及附近标志物)和作业时间。如遇特殊情况,现场作业情况发生变化的,也应填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现场情况变更表》(详见附件2)发送电子邮件及时告知,否则按“未如实提前告知现场作业时间”记入不良行为。今后,为规避勘察现场作业质量专项检查,不如实告知现场作业时间,不配合接受检查的企业,第一次按“暂停所有业务办理1个月”处理,第二次按“暂停所有业务办理3个月”处理,第三次按“暂停所有业务办理6个月”处理,以此类推进行信用惩戒。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现场情况登记表.doc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作业现场情况变更表.doc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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