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州宝贤华瀚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使用克隆印章的处理告知书(东建技〔2011〕16号)
2011-04-14 来源: 东莞市建设网 阅读:0次
广州宝贤华瀚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1年3月9日审查你单位信用档案年度复查资料时,发现《建筑行业企业在莞基本情况登记表》上加盖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李模谦”的执业印章(注册号:190301-006)为克隆印章。经进一步核实,发现你单位在已备案的“祥利花园(天宝花园)二期”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已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 “刘俊”的克隆印章(注册号:190301-005)。上述情况你单位已于2011年3月22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予以承认。
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东府〔2008〕86号)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在我局办理的信用档案(编号:SJ0071);按东建〔2011〕4号文件统一规定的扣分标准,扣除你单位信用分数51分;二年内(2011年4月14日—2013年4月13日)不予受理你单位在莞备案登记、复查和办理新工程项目有关手续的申请,并在东莞建设网上进行公示。同时,你单位应对已在莞承揽的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对已使用克隆章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全部收回、销毁,并配合施工图审查机构召回已加盖审查专用章的以上项目建筑专业施工图。对于在建工程,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2011年5月14日前到我局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重新备案。
为妥善解决遗留问题,对于在本通知发出之日前已由你单位完成方案设计并已申请规划报建的项目(以市规划部门的受理回执为准),且建设单位愿意委托你单位继续完成施工图设计的,我局同意继续办理《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如有符合以上情形的项目,请于2011年5月14前向我局提交汇总清单(需附市规划部门受理回执、委托单位意见或设计合同等证明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本通知从发出之日起执行。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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