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资料填报要求(东建技〔2011〕15号)
2011-04-12 来源: 东莞市建设网 阅读:0次
各勘察设计企业(本市、外市)、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相关文件规定,我局于2011年3月18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实施方案》(东建技〔2011〕12号,以下简称《核查方案》),请各相关企业、机构务必按规定做好自查工作并提交相关资料。现就有关填报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查报告》撰写要求
企业应认真对照《核查方案》第三条“核查内容”,结合企业在莞投入人员、设备、资金和承接业务经营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书面文件,须法人签名确认、每页加盖企业公章。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查表》填报要求
《核查表》书面文件须每页加盖企业公章,可参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查表(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一)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
1、“实有人数”:企业应按照在莞投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情况统计填报。
2、“标准人数”:本市企业应按照《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其相应资质要求配备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填写,外市企业应按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在莞登记备案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办事指南》对其相应备案资质要求配备的在莞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填写。
3、“人员核查结果”:由市住建局根据核查情况填写。
(二)企业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
1、本市及有分支机构的外市企业根据在莞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情况如实填报,无分支机构的外市企业则无需填报。
2、“场地设备检查结果”:由市住建局根据核查情况填写。
(三)企业资产和经营情况
根据企业总院资产和在莞经营情况填报,其中“目前主要业务情况”应填报2010年已在莞办理业绩登记备案的所有工程。
(四)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1、本市及有分支机构的外市企业在莞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填报,无分支机构的外市企业根据企业注册地情况填报。
2、“是否落实”:由市住建局根据核查情况填写。
(五)企业诚信情况
根据企业在莞承接工程时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投标情况(包括在市、镇参加投标的情况)、工资发放和福利待遇、合同履约情况、被投诉与投诉处理情况、近三年承建工程受奖情况、近三年被行政处罚情况、其它情况如实填报。
(六)检查说明及结论
由市住建局根据核查情况填写。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汇总表》填报要求
《核查汇总表》书面文件须每页加盖企业公章,填报的信息应与《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查表》、《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核查表》填报信息保持一致,勘察设计企业可参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查表(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四、《企业在莞技术管理人员现状调查表》填报要求
1、企业填报的人员信息应与《核查表1-2》中填报的技术人员实有人数统计情况相对应。
2、“注册章号/证书有效期”:注册人员应按照其注册印章有效期信息填报;非注册人员应按照其职称证书有效期信息填报,如无有效期则填写“无”。
五、《近三年企业在莞承接工程汇总表》填报要求
1、企业填报的项目必须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在莞承接、独立完成且已通过施工图审查并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备案凭证的所有项目。
2、“项目规模”:工程勘察项目填写甲级、乙级、丙级,工程设计项目填写大型、中型、小型。
3、“主要参与技术人员”:应填报参与相应项目的所有技术人员。
六、提交安排
请各企业、机构于2011年4月18日至4月30日将“装订成册的核查资料书面文件,《自查报告》、《核查表》、《核查汇总表》书面文件及电子文档”递交到市住建局办事大厅4号窗口处。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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