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实施方案(东建技〔2011〕12号)
2011-03-18 来源: 东莞市建设网 阅读:0次
各勘察设计企业(本市、外市)、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和省住建厅《建筑业企业(单位)资质许可后核查工作实施方案》(粤建市函〔2010〕444号),我局决定开展对本市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图机构资质许可后、外市勘察设计企业在莞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建立信用档案)后的动态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四)《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五)《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公告第74号);
(六)关于印发《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东府〔2008〕86)。
二、核查范围
本市已取得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获得资格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外市已在莞领取《信用管理手册》以及在东莞建设网上建立信用档案且为“可用状态”的勘察设计企业。核查企业、机构名单详见附件1。
三、核查内容
(一)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格和人数是否符合资质(资格)标准;
(二)经营场所和办公设备、设施是否符合资质(资格)标准;
(三)注册资金是否符合资质(资格)标准;
(四)管理制度建立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五)企业、机构诚信记录情况(包括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挂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
(六)其他需核查的有关情况。
四、被核查企业、机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市勘察设计企业
1、企业工程资质证书副本,附:网上填报后打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通过“三库一平台”申请领取资质的企业须提交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填报并提交后的打印件,2009年7月1日前申请领取资质的企业请填写并提交附件5);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附:企业办公场所证明(即业主为本公司的房产证或租户为本公司的租赁合同);
3、企业章程、质量手册或管理制度汇编;
4、企业验资报告;
5、《企业在莞技术管理人员现状调查表》(表格详见附件6),附以下资料:
(1)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和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的毕业证、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需加盖注册印章);
(2)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劳动合同、2010年12月至2011年2月的工资表和社保证明。
6、《近三年企业在莞承接工程汇总表》(表格详见附件7);
7、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8、勘察企业还需提供《主要技术装备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注:企业自有或租赁的从事主要专业勘察的设备名单,表格详见附件8)及相应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
9、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应将以上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及相关表格原件(均加盖企业公章)装订成A4手册,证件资料的原件由企业留存、接受我局现场抽查。
(二)在莞有分支机构的外市勘察设计企业
1、企业工程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东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附:东莞分支机构在莞办公场所证明(即业主为本公司的房产证或租户为本公司的租赁合同);
3、企业章程、质量手册或管理制度汇编;
4、东莞分支机构注册地税务机关出具的08、09、10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5、《企业在莞技术管理人员现状调查表》(表格详见附件6);
6、《近三年企业在莞承接工程汇总表》(表格详见附件7);
7、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8、勘察企业还需提供《主要技术装备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注:企业自有或租赁的从事主要专业勘察的设备名单,表格详见附件8)及相应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
9、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应将以上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及相关表格原件(均加盖企业公章)装订成A4手册,证件资料的原件由企业留存、接受我局现场抽查。
(三)在莞无分支机构的外市勘察设计企业
1、企业工程资质证书副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在莞技术管理人员现状调查表》(表格详见附件6);
4、《近三年企业在莞承接工程汇总表》(表格详见附件7);
5、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勘察企业还需提供《主要技术装备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注:企业自有或租赁的从事主要专业勘察的设备名单,表格详见附件8)及相应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
7、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应将以上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及相关表格原件(均加盖企业公章)装订成A4手册,证件资料的原件由企业留存、接受我局现场抽查。
(四)本市施工图审查机构
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正本和副本;
2、获奖工程荣誉证书或表彰文件,违法违规被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应将以上证件资料的复印件(均加盖企业公章)装订成A4手册,证件资料的原件由企业留存、接受我局现场抽查。
五、核查的重点企业、机构
(一)取得(新更换)资质的本市企业、机构;
(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变更频繁的企业、机构;
(三)被投诉的企业、机构;
(四)自2008年以来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机构;
(五)自2008年以来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机构;
(六)自2008年以来无在莞承接工程(以已通过施工图审查并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凭证为准)企业。
六、工作安排
本次核查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企业、机构自查阶段
3月28日至4月30日。要求核查范围的企业、机构认真对照核查内容做好自查工作,形成的自查报告(法人亲笔签名确认)、整理和装订好需提交的资料,并如实填报《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核查表》或《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表格详见附件2、3,需按表格规定格式形成Word电子文档)、《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核查汇总表》(以下简称《核查汇总表》,详见附件4,需按表格规定格式形成Excel电子文档,)。
企业必须于4月30日前将装订成册的核查资料、《自查报告》、《核查表》及《核查汇总表》书面文件(每页加盖企业公章)及电子文档一起递交到市住建局办事大厅窗口。
第二阶段:整改落实阶段
5月1日至7月30日。各企业、机构按照自查工作情况,全面开展企业、机构自查自纠,做好接受核查的各项工作。
市住建局根据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全面排查,确定核查的重点企业、机构名单。
第三阶段:市住建局组织核查
8月1日后。市住建局组成核查组,分批对核查范围的企业、机构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被核查企业、机构需确保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积极配合核查人员工作,资料不齐或者无法提供原件的,应予以说明。被核查企业、机构不予配合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一经查实,按不合格企业处理。
(二)被核查企业、机构指派熟悉相关业务的专人负责本次核查工作,并将联系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手机于企业自查报告上注明,一并提交我局。
八、结果处理
(一)本市领取《信用管理手册》企业、机构
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核查结论基本合格的企业、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信用管理手册》;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机构,责令整改并撤销《信用管理手册》,不得新申请资质(含增项和资质升级);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上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议按程序撤回资质。
(二)本市取得资质未领取《信用管理手册》企业
核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种。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含增项和资质升级);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将上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议按程序撤回资质。
(三)外市勘察设计企业
核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核查结论基本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信用管理手册》(信用档案);核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责令整改并撤销《信用管理手册》(信用档案);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2年内不予向我局申领《信用管理手册》(信用档案)。
核查工作结束后,核查结果全市通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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