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长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不良行为扣分申诉的处理意见(东建技〔2011〕6号)
2011-02-23 来源: 东莞市建设网 阅读:0次
深圳市长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1年01月21日送达我局的《申诉报告书》收悉。经再次查阅相关资料,我局在发出的《关于对深圳市长勘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使用虚假签名的处理告知书》(东建技〔2011〕3号)中认定你公司勘察人员蔡小华在东莞远东腾辉电子通信系统研发检测中心、国家气象预警机研发项目中存在电子签名行为,在绿茵山庄A、B组团、东莞市麻涌中学新校工程、松山湖通讯接收系统生产项目中除蔡小华外,陈必盛也存在电子签名行为,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原处理意见维持不变。理由如下:
1、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东府〔2008〕86号)第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和《关于修改和增加勘察、设计企业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通知》(东建〔2009〕7号)附表一《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你公司蔡小华、陈必盛在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上的签名为电子签名行为,须接受不良行为处理。
2、我局判定勘察设计企业提交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中是否存有不良行为,是以申请单位向我局正式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的时间为准,不以勘察设计单位的出图时间为依据。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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