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勘察设计协会

(转)关于明确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已失效的企业相关业务办理要求的紧急通知(东建技〔2010〕45号)

2010-04-06     来源: 东莞市勘察设计协会    阅读:0

 

各工程设计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所有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自2010年4月1日起作废。2009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先后发出通知要求有关企业在2010年1月31日前做好换证申请工作。但迄今,仍有部分已在我局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或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设计企业尚未向我局提交已换领的资质证书办理信用管理档案相关资质信息变更手续。为确保新旧资质证书的平稳过渡,我局对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失效的企业在我市的相关业务办理作出如下要求:

    一、从2010年4月1日起,对未取得新版资质证书的设计企业一律作“暂停使用《企业信用手册》、信用档案”处理。企业自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失效之日起至取得有效的新版证书期间,不得参与对应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招投标活动,不得承揽新的工程设计、鉴定业务。在此期间违规获得的设计业务中标资格、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等与设计资质有关的合同,我局一律不予认可,不予办理任何手续。

    二、企业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失效前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项目,企业应按《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和《关于明确勘察设计企业办理〈承接业务记录表〉办理时限要求的通知》(东建技〔2009〕76号)的要求在签订正式合同起一周内,在网上填报项目基本情况,确定工程项目各专业人员配备,并在30日内向市建设局书面提交办理项目《承接业务记录表》的相关资料。如3月31日签订合同的项目,最迟在4月30日书面申请办理;3月30日签订合同的,最迟在4月29日书面申请办理;依此倒推。逾期我局不予受理。

    三、同时领取了房屋安全鉴定类《信用管理手册》的设计企业,如有在设计资质证书失效前签订了房屋安全鉴定委托合同或协议、但尚未及时申请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的项目,需在4月1日前将该部分的项目列出清单并附上相应的委托合同或协议提交我局。逾期未按要求提交的,我局将不再受理该部分项目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

    四、各设计企业应尽快在换领好有效的新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先通过网上“变更申请”功能更新网上信用档案的相关资质证书信息,再向我局递交书面材料申请重新启用《企业信用手册》、信用档案。仅申请变更资质证书有关信息的,不涉及其它内容变更的,企业可在书面申请时在资料袋上注明“仅办理资质证书更新”字样,我局将优先办理。

   东莞市建设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勘察设计企业业务 联系人:周乔丽,联系电话:22630278;

房屋安全鉴定业务 联系人:黄秋菊,联系电话:2267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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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对广东启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使用克隆印章的处理告知书(东建技〔201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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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于做好2009年度施工图审查统计报送工作的紧急通知(东建技〔201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