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启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章的通知(粤建办函[2009]1号)
2009-11-16 来源: 东莞市勘察设计协会 阅读:0次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市政、公用、园林、环卫、水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正式启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章。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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