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和后续管理的通知(东建技〔2009〕151号)
2009-11-02 来源: 东莞市勘察设计协会 阅读:0次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的使用管理,杜绝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尤其是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的现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要求、审查合格后的备案和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报送施工图审查备案图纸的交付要求。
从发文之日起,勘察设计单位、审图机构应对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完整性和各套文件内容一致性全面负责,送交备案和交付使用的施工图(含重大变更设计文件)应采用蓝晒图纸,加盖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原印章,并由相应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实名制要求签名,其中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勘察设计文件还应按相关规定由相应级别的注册师加盖有效的执业印章。
二、进一步明确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审查责任。
自发文之日起,审图机构必须在审查合格书上给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即“经审查,本施工图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勘察设计企业和相关人员签名、盖章符合规定,审查合格”,并由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签字区应包含实名列和签名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再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审图机构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或变更审查备案时,应将该项目一式三份审查合格书提交市建设局申请加盖“东莞市建设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专用章”(以下简称“施工图备案专用章”)。符合备案要求的,由市建设局留存一份,其余两份退回审图机构,否则该审查合格证书不得交付建设单位。
三、为杜绝阴阳图纸,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局对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且符合办理审查备案要求项目的各套施工图设计文件试行加盖“施工图备案专用章”备案制度。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按照《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年修订本)中明确设计人应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为8份,如在建过程中建设单位要求加晒施工图图纸的,审图机构需对加晒图纸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将图纸及时送我局加盖“施工图备案专用章”。
鉴于目前部分审图机构报送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图纸仍然存在未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第十一条内容进行审查的现象,因此对于图纸份数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下:施工图审查机构首次申请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备案时,先报送1套包括计算书和勘察报告的完整施工图设计文件。如资料符合备案要求的,在我局对其出具备案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施工图审查机构必须将该项目的最终版施工图电子文件(刻录光盘)和其余7套图纸全部加盖有效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原印章后,一次性送至技术管理科加盖“施工图备案专用章”;资料不符合备案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我局出具的初审意见进行一次性修改,审图机构应对照初审意见对图纸进行重新审查,补正资料时一并将最终版施工图电子文件(刻录光盘)和8套完整的施工图图纸送我局备案。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报送施工图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一致性负责,我局将对报送的8套图纸的其中1套进行随机抽查,如发现存在不一致或夹带其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等情形的,将不予盖章并退回审图机构自查。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且未加盖我局“施工图备案专用章”的,一律不得使用。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图纸未加盖“施工图备案专用章”(限2010年1月1日后取得施工图审查备案凭证的项目)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工程招投标及其他备案手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在施工现场不得使用未经审查合格、未加盖“施工图备案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图纸是否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有“施工图备案专用章”纳入日常监督检查范围,发现施工现场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图纸,应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报市建设局。
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合格并加盖“施工图备案专用章”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对涉及《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东建〔2009〕8号)中的重大变更,还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单位重新审查合格并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审查备案、加盖“施工图备案专用章”后,方可用于施工。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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