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局]关于对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使用克隆印章的处理告知书(东建技〔2009〕92号)
2009-08-14 来源: 东莞市建设局 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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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建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我局在2009年7月9日受理你单位的信用档案年度复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提供的一级注册结构师“申明”的执业印章(注册号:190191—S007)为克隆章,且该克隆印章已在在建的力美有机玻璃(东莞)有限公司厂房项目的施工图上使用,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和《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东府〔2008〕86号)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取消你单位在我局办理的信用档案(档案编号:SJ0070),二年内不予受理你单位在莞备案和承接设计业务资料,并将该伪造行为在东莞建设网上进行公示,同时对盖有“申明”注册师克隆章的项目施工图纸全部收回,你单位应重新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办理这些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及时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重新备案。 本通知从发出之日起执行。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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