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勘察设计协会

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在莞承接业务实行告知管理制度的通知

2008-01-03     来源: 东莞建设网    阅读:0

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在莞承接业务实行告知管理制度的通知
东建函(2007)224号
 
    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跨地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定,我局下发了关于启用《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通知,为进一步落实该制度,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勘察设计单位在莞承接业务实行告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勘察设计企业须持《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在莞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在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一周内,企业应先登陆东莞建设网(http://www.dgjs.gov.cn)信用管理栏目,按照提示在网上填写《信用管理手册》的“承接业务记录”一栏,然后持勘察设计合同复印件到建设局进行业绩登记,确认业绩基本情况。
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进行业绩登记还应出具以下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或《工程勘察证书》副本复印件;3、该项工程技术管理人员资料:注册证书(盖上注册章和签名)和执业资格证书(无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需出具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复印件均须提供原件核对,并盖单位公章。
 
二、业绩登记资料符合条件的,市建设局即时通过东莞建设网企业信息中《信用管理手册》(电子版本)的“承接业务记录”一栏公示,并发出盖有市建设局印章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文件审查时须提交盖有市建设局印章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接业务记录表》(复印件)。
三、凡应进行告知而未办理告知手续的项目,市建设局将不予受理其初步设计审查,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受理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
 
四、勘察设计单位在莞承接业务未按照要求进行告知的,市建设局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该企业的信用档案中,并向社会公示。
                                         
                                          东莞建设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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