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勘察设计协会

转关于将建设工程第三方监测、岩土工程设计等业务纳入实名制管理的通知(东建技〔2012〕120号)

2012-08-27     来源: 东莞市建设网    阅读:0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三方监测、岩土工程设计等勘察类业务管理,我局决定将以上业务的日常监管职能从市质监站调整至我局技术管理科,并从发文之日起将该类业务的勘察设计文件纳入实名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在莞开展岩土工程设计、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建筑物变形第三方监测的勘察企业均须先按《工程勘察企业在莞登记备案领取信用手册(建立信用档案)、办理承接业务情况记录办事指南》(以下简称“《办事指南》”,详见东莞建设网-办事指南)要求在信用档案中备案登记业务所需的资质等级、从业人员和必要的仪器设备等情况,方可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接业务。

        二、属我局监管范围的勘察类业务的成果文件均纳入实名制管理:勘察设计文件应列明项目参与人员名单,签字区应包含实名列和签名列,实名列应使用印刷体记载勘察设计人员姓名,签名列应由实名列记载的勘察设计人员亲自签署。参与人员岗位配备和资格条件的最低要求详见《办事指南》中的“工程勘察企业在莞办理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登记”。

        三、市建科所办理此类业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时,应要求委托单位提交加盖有市住建局印章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复印件,并核实项目情况和参与人员签名等信息。对发现勘察设计文件未按规定记载和签署的,应及时报送市住建局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在该企业的信用档案,并对社会公示后,再退回勘察企业进行更正。否则,市建科所不得发出专家论证审查成果文件。

        四、各建设单位、勘察企业应对涉及此类业务的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全面梳理,对已签订委托合同但尚未办理“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方案专家论证”审查的存量业务,各勘察企业务必于9月30日前到我局补办《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逾期未办理的,不再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对待,按照新承接的业务办理。

        五、原市住建局下发的通知中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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