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关于推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定标分离的通知(东建技〔2012〕59号)
2012-07-05 来源: 东莞市建设网 阅读:0次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最大程度满足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的需求,实现公平有序竞争与满足实际需求的有机结合,节约社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现就推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改革、试行评标与定标分离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评标与定标分离(以下简称“评定分离”),即将专家评标和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或推荐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
一、试行的项目范围
自2012年8月1日起,在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的所有项目(含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均试行评定标分离。
二、评定分离方式
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所确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后,按评标方法推荐2至3名无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有效投标人少于或等于5名时推荐2名候选人;有效投标人多于5名时推荐3名候选人。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得分不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据),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一名中标人。
三、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招标人应在评标会前10天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由7名及以上单数成员组成,并在定标当日由招标人从2倍以上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定标委员会的确定应当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定标委员会成员可由招标人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或者具有建设领域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必须为招标人的在职工作人员,不得为临时聘用人员或者不在本单位上班人员)等组成。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对招标工程的建设负有相关责任,且不得与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
四、定标的程序
原则上评标、定标应在同一天进行。如确实需要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方案进行广泛征求意见而导致定标不能与评标同一天进行的,招标人应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提前提出申请,并在招标文件中作明确说明。
招标人可自主采用以下一项定标程序,但均应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一) 由定标委员会以一次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
(二) 由定标委员会以逐轮票决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先明确以上两种定标程序,开标后再随机抽取一种定标程序进行定标。
(四) 招标文件载明的其它定标方式。
若采用票决方式的,无论采用无记名或记名投票,投票人在投票同时应书面说明其理由。
评定分离的方式、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和定标的程序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和详细表述。
五、定标报告的备案
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定标记录、定标报告在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并同时公示定标结果。定标记录应包括定标会议记录、备选人员名单、正式成员名单、选票留底(含投票理由)。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本通知自2012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6个月。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已进行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备案的工程仍按备案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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