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东莞市中小学校舍鉴定报告专家审查情况的通报(东建技〔2010〕5号)
2010-02-05 来源: 东莞市勘察设计协会 阅读:0次
各镇(街)建设规划办、各鉴定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东莞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正确、有序地实施,确保校舍建筑的结构安全和抗震鉴定工作质量符合本次校安工程实施指导文件和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我局于2009年12月17日-2009年12月29日期间组织专家对我市中小学校安工程的鉴定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现就审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审查情况
技术审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对公办中小学校舍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从2009年12月17日~12月24日(共8天),共审查鉴定报告946份。第二阶段,对民办中小学校舍鉴定报告进行审查,审查时间从2009年12月27日~12月29日(共3天),共审查鉴定报告534份。
本次校安工程完成鉴定工作且鉴定报告经专家审查的校舍共1420栋,鉴定面积共约415万平方米。其中框架结构1184栋,共约388万平方米;砖混结构211栋,共约20万平方米;其它结构(网架、排架、混合结构等结构形式)25栋,约7万平方米。另外有60栋校舍的鉴定报告是在开展校安工程之前出具的,也经过了专家的审查。
在对鉴定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期间,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校安办及各鉴定机构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及时地报送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审查结果显示,东莞市大业建筑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完整性等较突出,在此予以表扬。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材料性能检测方面问题:
(1)砼强度质量钻芯检测数量较相关检测标准的要求少。在检测结果非常离散,无法判断偏低的结果是个别情况还是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大部分鉴定机构未进行扩大检测。
(2)砖混结构的砌体强度检测数量较相关检测标准要求少,整幢建筑物仅检测1-2片墙。
2.结构构件核查方面问题:
(1)无原设计图纸的项目,主要受力构件的配筋检测数量普遍偏少,且仅有少量的检测能提供现场记录和照片。
(2)针对抗震鉴定所做的检测项目不全面,检测量也不足,且大部分未能提供现场记录和照片。
3.抗震鉴定方面问题:
(1)对《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整体思路理解不足,错误引用规范条文:例如C类建筑应该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鉴定,部分鉴定机构却参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的要求进行鉴定;对B类建筑同时参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条文进行鉴定,提出了一些不必要的要求等。
(2)抗震措施的鉴定未能按照有关规范相关条文逐条逐款进行核查,漏项情况严重,作出错误的鉴定结论;对抗震措施的核查缺少具体的检测情况和结果,只有满足或不满足的结论,也未能供检测记录和照片。
(3)几乎所有的鉴定报告在抗震措施不能满足要求的情况下都未进行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计算,少数报告有该指标,但未有计算过程。
(4)部分鉴定机构在抗震鉴定部分仅进行抗震措施方面的核查(第一级鉴定),在不满足《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5.2.10或6.2.8条款要求的情况下,未进行第二级鉴定,应进行补充。
(5)部分鉴定机构对“后续使用年限”的概念理解不够清晰,与剩余的设计使用年限混淆,也未在报告中注明后续使用年限。
(6)抗震鉴定的结论不明确,表达方式也五花八门,按《建筑抗震鉴定标准》要求,结论只有以下三种:综合抗震能力满足抗震鉴定要求、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或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4.结构复核问题:
(1)计算参数的取值不合理或计算书未提供计算参数的取值情况。
(2)复核计算时,砼强度取值采取按“检测值/0.88”修正,不合理:根据《钻芯法检测砼强度技术规程》第7.0.5条的条文说明,砼芯样强度不应进行0.88修正。
(3)中小学的教学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等建筑属于乙类建筑(重点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地震作用,但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在部分鉴定报告中,对抗震构造措施的核查时按照乙类建筑的要求进行的,但是在结构复核验算时框架抗震等级仍然是按照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的,并未按照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
5.报告编写方面问题:
(1)鉴定机构的内部校核工作不到位:报告内容前后不一致,正文的抗震等级与计算书不一致,首页结论与正文结论不一致,缺项漏页等现象大量存在。
(2)鉴定结论不够清楚明确,逻辑混乱,要求加固却未明确指出加固位置,同一个单位的报告存在多个版本等。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鉴定机构应强化质量责任意识,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加强管理,做好三级校审制度,切实保证鉴定工作的质量。
2.加强技术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
3.认真按照专家的审查意见补充相关的检查、检测内容,并对鉴定报告进行修改、完善,最终符合鉴定标准的要求。
东莞市建设局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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