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局]关于取消部分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及信用档案的通知(东建技〔2009〕133号)
2009-10-14 来源: 东莞市建设局 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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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和信用档案复查的通知》(东建技〔2009〕22号)文件要求,企业应在信用档案到期前二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复查资料,截止“有效期限”仍未办理复查的,《信用管理手册》、信用档案自行失效,到期3个月后企业仍未申请办理复查的,市建设局不再受理其复查资料,并作取消《信用管理手册》、信用档案处理(保留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现有部分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档案已在2009年6月1日前到期,但截至目前,我局尚未收到其中6家勘察企业、19家设计企业提交的复查申请资料。为进一步加强对勘察设计行业的信用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行为,我局经研究,决定对这25家企业作“取消《信用管理手册》、信用档案(保留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处理。 根据《关于开通信用管理系统网上复查申报功能的通知》(东建技〔2009〕93号),这些企业如仍需在莞建立信用档案、开展业务的,须先提出开通网上复查申报功能的书面申请,经核查无《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所列的违法违规行为,方予以重新开通网上复查申报功能(有效期限为90天)。 附件:1.已被取消《信用管理手册》或信用档案的6家勘察企业名单;.xls 2.已被取消《信用管理手册》或信用档案的19家设计企业名单.xls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