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设局]关于个别专业技术人员社保证明问题的复函(东建技〔2009〕109号)
2009-09-02 来源: 东莞市建设局 阅读: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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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聚科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你公司送来《关于保留个人社保金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局的回复意见如下: 一、关于你公司个别专业技术人员能否保留“个人社保金卡”的问题,不属我局职责范围,建议你公司向社会保障部门咨询。 二、我局在业务办理中认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为申请单位的正式员工的标准是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办理相关事项时设定的“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单位缴纳社保并提供有效社保证明材料”要求是一致的。对于社保证明材料是否有效,我局统一要求为:社保证明原件是指企业注册地(未在莞建立分支机构的外市企业)或东莞市社保部门(东莞本地企业和已在莞建立分支机构的企业)近三个月出具加盖公章的以本独立法人机构名义购买的社会保险清单,需包括个人养老保险对帐单。以本企业的上级单位或分公司的名义购买的社保不予认可。社保证明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等内容;对缴费记录为零的,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即:社保缴费发票、银行转帐凭证、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等其中之一)。至于申请单位是以“金卡”还是“银卡”给员工缴纳社保的,我局并不作要求。 三、2009年5月前,考虑到国家已对勘察设计行业中的建筑、结构、岩土等专业实行执业注册资格制度,我局确未要求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等注册人员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证明工作关系的材料。但在日常业务办理和监督管理中,我局发现部分注册人员的执业注册关系与实际工作关系脱离,容易滋生挂靠等弄虚作假现象。为此,我局于2009年5月18日决定在办事指南中增加对注册人员提交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的资料要求,并从6月18日起正式实行。你公司提出施工图审查机构类《信用管理手册》年度复查申请是在我局对注册人员资料要求作出调整前,我局按当时的办事指南进行核查后,认为你公司符合要求,因此准予复查通过。而你公司于2009年8月13日向我局提出人员变更申请(受理编号:200908130051),经核查发现提交的资料不符合我局现行的办事指南要求,因此予以“退回办结”处理。 四、为加强管理,确保市场有效运行,我局已于2009年7月29日发出《关于调整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社保证明要求的通知》(东建技〔2009〕79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相关企业提供社保证明的要求。你公司属于本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因此应按《通知》要求每3个月(即每年1、4、7、10月的10日前)向我局提交一次《信用管理手册》上登记备案的在莞技术管理人员这3个月的社保清单原件。如你公司存在个别备案人员社保证明不符合现行要求的情形,请及时进行变更,否则届时我局将按《通知》明确的处理意见作“不良行为扣分、公示”或“暂停使用《信用管理手册》3个月”处理。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九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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