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勘察设计协会

[市建设局]关于做好换发新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东建技〔2009〕88号)

2009-08-10     来源: 东莞市建设局    阅读:0

 

各设计企业:

        根据广东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办函〔2009〕3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所有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自2010年4月1日起作废。为了做好我市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工商注册地在我市、持有原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的在有效期范围内的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括行业资质、专业资质和专项资质,不包括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均应换证。已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取得有效期为五年的新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A字头11位编码)的不需换证。

        二、受理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节假日除外)。

        三、申报材料

        根据原有设计资质证书的不同类别(行业资质、专业资质、专业事务所资质及专项资质、主导工艺资质、所有暂定级资质),按《通知》要求提交相应换证申请材料(清单详见附件)。

        四、换证程序

        本次换证实行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结合的形式。按《通知》要求,企业须先凭“粤建通U卡”进入广东建设信息网(www.gdcic.net/)“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填报有关申请事项的具体信息后在网上提出申请,并打印该系统生成的申请表后,按如下程序进行书面申报: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二号窗口收验材料,核对原件后,在申请材料上签署核对人姓名、加盖核对章。

        2、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建设局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到办公场所现场核查人员、主要设备、业绩等内容后,填写《行政许可核查情况表》、《初审部门审核意见表》并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加具核验意见。(涉及公路、水利、电力等行业的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的,在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送同级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的,初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相关部门初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3、更换工程设计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核验合格后的换证材料由换证单位取回后自行到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更换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证书的,由我局直接审核后,将相关决定书和申请表、公函一并报送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制作好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证件,寄回市建设局后再通知企业领取。

        五、其他事项

        (一)各申请换证的企业应如实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填报信息,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申请表上亲自签字、加盖企业公章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的企业,除不予行政许可外,还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持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向我局申请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建立信用档案或年度复查的工程设计企业,网上信用档案的有效期限统一暂定为“2010年3月31日”。已凭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立了信用档案且有效期限在2010年4月1日以后的企业,应在2010年4月1日前持换发的新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到我局办理资质证书信息变更手续,否则将作 “暂停使用《信用管理手册》,停止办理企业相关业务登记手续”处理。

        (三)其它未尽事宜,按省建设厅《通知》、《关于“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建办字〔2009〕3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09〕331号)、《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等文件执行。

        附件:工程设计资质换证申报材料清单.doc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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