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勘察设计协会

[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社保证明要求的通知

2009-07-30     来源: 东莞市建设局    阅读:0

 

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效率,服务企业,加强管理,确保市场有效运行,我局决定对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向我局提供社保证明的要求做出适当调整,具体如下:

        一、本市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市外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勘察设计企业的社保证明要求

        在日常管理中,我局发现部分本市和市外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往往出现“有新进员工时立即申请新增人员备案登记、有员工离职时却不及时办理人员注销登记”的行为,甚至个别企业存在仅在申领《信用管理手册》、办理年度复查时为应付我局核查才帮员工购买社保、中间有意停保的弄虚作假行为,容易滋生挂靠的矛头。鉴于此,我局要求此类企业每3个月(即每年14710月的10日前)向市建设局提交一次《信用管理手册》上登记备案的在莞技术管理人员这3个月的社保清单原件。对无故未及时提供社保清单原件的企业,暂停其《信用管理手册》3个月;对未及时向我局办理人员变更而引起的无法提交社保清单原件的企业,一律作为弄虚作假行为,计入不良行为并对外公示。

        二、在莞建立信用档案的外市勘察设计企业的社保证明要求

        目前各地的社保部门对出具社保证明的做法不尽相同,有的社保部门限制每月只出具一份社保证明,这样给业务量较大的市外企业办理《承接业务记录表》造成一定影响,鉴于此,我局对此类企业提交的社保证明要求进行简化,提供的社保证明原件有效期限由单次有效调整为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多次有效。即:已提交过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原件的企业,自该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其他项目的《承接业绩记录表》时可只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社保证明已过有效期或有新增人员未在原证明范围内时,则要求重新出具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原件。

        本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行。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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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建技〔200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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