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和信用档案复查的通知(东建技〔2009〕22号)
2009-04-16 来源: 东莞市建设局 阅读:0次
各勘察、设计企业:
《信用管理手册》及信用档案复查工作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开展。为了加强对勘察设计行业的信用管理,进一步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现就《信用管理手册》、信用档案复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复查期限
《信用管理手册》及信用档案实行一年复查一次,按照“东莞建设网-业务信息-企业信息-勘察设计企业-有效期限”,企业应在到期前2个月向建设局提交复查资料。
二、复查条件
1、本市勘察、设计企业:办公场所和人员配置需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的要求。
2、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市勘察、设计企业:办公场所和人员配置需按照“东莞建设网—办事指南—企业服务类—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和信用档案复查”要求配置。
3、未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市勘察、设计企业: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技术负责人(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的主导专业配备,并符合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要求),配置的人员必须为企业注册地(总院)正式员工。
三、复查资料
1、《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年度复查表》(附表一);
2、《企业在莞技术管理人员现状调查表》(附表二);
3、《企业在莞良好行为记录表》(附表三);良好行为记录需附下列相关证书复印件(原件核对):
(1)“年度”在莞承接工程获得“国家、省级或市级优秀勘察设计奖”;
(2)“年度”获得行业主管部门“勘察设计企业先进单位”(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通告);
首次复查“年度”指“2007年10月1日起启用《信用管理手册》至“审批时间”之日起一年内;以后复查“年度”指复查通过后的“审批时间”之日起一年内时间。
4、《信用管理手册》和《建筑行业企业情况登记表》原件各一式两份;
5、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原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7、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或《工程勘察证书》副本复印件;
8、技术和管理人员资料:注册人员提交注册证书(盖上注册章和签名),非注册人员出具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证明原件。(人员登记在原《信用管理手册》上的,由企业所在注册地或东莞市社保部门出具登记备案之日起购买1年以上的社保征明,变更增加的人员需提供变更之日起至今的社保证明)。
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市企业还需提供:
9、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办理该事项);
10、东莞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附:东莞分公司在莞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业主为本公司的房产证或租户为本公司的不少于一年租赁合同,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11、东莞分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2、在莞银行开户证明复印件;
13、勘察企业需提交从事专业勘察的机械设备、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的购买发票或与专业设备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4项其中一份与其余资料按顺序以A4纸装订成册(封面注明“***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复查资料”),复印件均需盖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对。所有表格需直接从东莞建设网下载后按附表格式填写(无相关内容的在表中注明“无”),形成电子文档一份和书面资料装订成册,书面资料需由公司法人代表签名、盖公司公章。
四、复查程序
(一)网上修改《信用管理手册》。在《信用管理手册》到期前2个月,市建设局将向企业开通网上账户修改权限,企业可凭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修改。
由于目前信用手册网上修改权限系统还未开通,企业在2009年5月1日前办理复查的,如人员以及企业基本情况需要变更,需提供《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手册变更申请表》。
(二)书面申报。
1、企业自报复查资料。按复查期限要求提前2个月将“书面资料”(需装订成册)上报建设局二号窗口;凡资料不齐的作退件处理,企业需重新上报。
2、复查资料审查。按月对企业上报资料进行汇总、查证,汇成书面材料、数据和情况分析,列出重点检查企业名单和抽查企业名单。
(1)重点检查企业包括:
信用等级为C级、不定级的企业、无承接工程项目但“年度”参加投标累计达10次以上的企业、“年度”有不履行合同记录的企业。
(2)抽查企业包括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
3、现场核查。建设局组成现场检查组,重点核查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市勘察、设计企业的办公场所、技术管理人员到位情况。
4、按照处理方式,对企业分类作出复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网上公示处理结果。
五、处理方式
1、截止“有效期限”仍未办理复查的,《信用管理手册》、信用档案自行失效,到期3个月内企业仍未申请办理复查的,市建设局不再受理其复查资料,并作取消《信用管理手册》、信用档案处理(保留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2、对检查存在问题的企业,视情节轻重分别作出暂时停止使用或取消《信用管理手册》3个月至2年、网上取消信用档案处理(保留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3、对企业租赁合同过期或信用管理手册中备案人员相关证件过期,复查时也未提交有关有效延期资料的,作出暂停使用《信用管理手册》、网上取消信用档案处理(保留不良行为记录公示)。
4、对复查后符合要求的企业,由市建设局在《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及网上信用档案登记复查记录。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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