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勘察设计协会

关于作出“不良行为扣分”行政行为的工作规程(东建制〔2008〕8号)

2008-11-10     来源: 东莞市建设局    阅读:0

 

一、依据《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行为记分办法(试行)》规定,各镇(街)规划建设办、松山湖规划建设局、虎门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组、生态园规划建设科和局各科室、直属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严格按照本规程要求实施“不良行为扣分”的行政行为。

二、执法检查中,检查人员必须由二人以上持《行政执法证》,听取受检单位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查阅建设资料,检查现场实际情况,做好现场检查记录、询问记录。

对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可由一名持《行政执法证》和一名持《监督员证》的人员实施检查。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进行调查取证(包括拍照、检测、检验和收集书面资料),对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事实予以确认后,应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改正的决定一旦作出,应依据《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同时发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对施工现场工程实体的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应予以拍照保留证据。

四、要坚持事前告知的制度,接受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申辩,充分听取其意见,防止行政行为出现偏差和失误,保证违法行为人把自我纠正变为自觉、自愿行为。

五、发出《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应将记分情况登录至企业信用动态监管平台,并将《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第三联送市建设局(局办公室)备案。

六、加强对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在案,作为下一步是否采取行政处罚的依据。亦作为今后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证据。

七、各执法部门应当将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和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依据、改正违法行为的检查记录整理成册,及时整理建档。

八、市建设局对受理的违法行为人的申诉,将依据建设局收到的《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备案资料,查证执法部门处理档案,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论书面回复申诉人。对确属错误的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

对执法部门无法出具对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资料的,将直接取消扣分并回复申诉人。
东莞市建设局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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