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勘察设计协会

东莞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争议处理规则

2023-01-01     来源:    阅读: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东莞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的自律、协调与服务职能,构建行业和谐发展环境,维护会员单位及行业的合法权益,倡导诚信经营与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勘察设计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协会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行业单位之间、以及行业单位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在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技术咨询等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合同纠纷、技术争议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第三条 行业争议处理坚持“自愿、平等、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优先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矛盾,促进合作共赢。

第二章 调解机构与专家库

第四条 协会设立“行业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 “调解委员会”),作为行业争议调解的领导机构。调解委员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部分资深理事组成。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为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受理调解申请、组织调解会议、管理调解档案及联络协调工作。

第六条 积极鼓励杰师等专家申报“总对总”行业调解员。组建一支由资深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造价师及法律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 专家职责:负责对复杂技术争议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参与重大纠纷的调解工作,协助出具专业技术分析报告。

· 回避制度:专家库成员与争议事项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第三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协会受理下列争议事项:

1.因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终止发生的争议;

2.因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技术标准适用、知识产权归属及侵权发生的争议;

3.因工程价款结算、费用支付及违约金发生的争议;

4.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行业内民事纠纷。

第八条 下列争议事项不予受理:

1.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或禁止民间调解的(如涉嫌刑事犯罪的);

2.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机关委托调解的除外);

3.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

4.争议事项不涉及行业业务或不在本协会管辖范围内的。

第四章 调解程序与方式

第九条 申请与受理

1.争议一方(申请人)可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书面调解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2.秘书处收到申请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另一方(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若被申请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秘书处应终止调解程序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意见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的,视为同意参加调解。

第十条 调解方式

协会根据争议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当事人意愿,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

1.函件/线上调解: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标的较小的纠纷,秘书处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协会线上平台组织双方进行书面或线上协商。

2.专家斡旋调解:对于涉及复杂技术问题的纠纷(如结构安全、设计变更责任认定等),秘书处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双方共同选定 2-3 名专家组成调解小组。专家应出具技术分析意见,供双方参考,促成和解。

3.现场调解:必要时,可组织双方及专家赴项目现场查勘,召开调解会议。

第十一条 “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

1.对于经协会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确认。协会应协助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总对总”平台)进行在线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2.对于当事人已向法院起诉,但法院委托协会调解的案件,协会应启动快速响应机制,优先组织专家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调解期限

调解程序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在 30 日内结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日。

第十三条 调解结果

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协会应制作《行业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载明当事人信息、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履行期限等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签名 / 盖章,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协会公章。

2.调解不成的,协会应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协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履行监督

调解协议履行期满后,协会秘书处可对履行情况进行回访。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提起诉讼(已司法确认的除外)。

第五章 费用与附则

第十五条 费用承担

协会开展行业争议调解工作,对会员单位实行免费服务。

第十六条 保密原则

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及专家应对在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规则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解释权

本规则由东莞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东莞市勘察设计协会


上一篇:

转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4年上半年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抽查情况的通报》

下一篇:

转发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举办东莞市房屋安全体检专题技术交流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