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国家发改委:行业协会发布价格信息,很可能已触犯法律》
2017-04-06 来源: 工程智库 阅读:0次
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拟对行业协会的以下四种价格活动进行规范:
1、销售商品、提供有偿服务的活动;
2、行业协会向会员,会员以外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社会公众发布价格信息的行为;
3、行业协会开展的涉及或者影响会员以及其他经营者价格行为的业务活动;
4、行业协会之间交换价格信息或者采取联合行为的行为。
在该《指南》的征求意见稿中,以下行为很可能导致触犯法律或有极大的法律风险:
1、行业协会统计、收集、提供并且组织交换会员之间的价格信息,将价格信息在会员或者行业内其他经营者之间相互通报,容易导致行业内经营者之间价格趋同,产生实质上的价格同盟。很可能导致行业内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甚至操纵市场价格,触犯《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2、行业协会向社会公众发布价格信息,极易对社会公众的价格预期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很可能对市场价格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触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3、行业协会开展以下价格活动,将被认为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有极大的法律风险:
(一)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二)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优惠条件或者期限进行串通;
(三)通过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或者发布行业平均价格、平均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行业内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四)制定其他具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
(五)通过行业内惩戒机制保证或者促进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4、行业协会在调解价格争议过程中,须防止以促成会员单位之间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方式化解会员之间或者上下游价格矛盾,这极有可能触犯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前些日子,某区域监理协会联合起来抵制低价中标,甚至还以违反行业自律公约为由,对低于成本价进行投标的会员企业进行了惩戒。不知是否属于上述列举行为之列?
另外,由于我工程建设行业的特殊性,行业协会发布工程造价指标和价材信息应该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吧?
-
省优作品 -
省优作品 -
省优作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