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勘察设计协会换届大会选举办法
2015-05-20 来源: 东莞市勘察设计协会 阅读:0次
东莞市勘察设计协会换届大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共有会员64家,本届理事会设立理事21家(含会长、副会长)、会长1家、副会长8家、监事3家(含监事长1家)、秘书长1名(为聘任制的秘书长)。(备注:民间组织建议按照会员数量的三分之一设立理事会,理事的三分之一设立会长及副会长)
第三条 本会会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都有本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本会每一选举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 本会的选举应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 本会进行组织机构选举工作由理事会或筹备组主持,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由理事会或筹备组提名,参加选举的人员多数通过。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
第七条 每次选举时,有选举权的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须有2/3以上参加投票,选举方可进行。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候选人需获得全体会员单位过半数的同意,才能当选。获得半数以上票数的候选人超过规定名额的,得票多的当选。
第八条 本会理事会实行差额选举,拟从23家理事候选人名单中选举 21家理事成员。 [在选举日的五日之前将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向所有会员公示]。
第九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可实行差额或等额选举,候选人由会员单位推荐或自荐产生,会长、副会长同时也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条 本会秘书长采取聘任制,由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本会设监事3家,由理事会推荐候选人3家,含监事长1家,由会员大会投票表决产生。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一条 本会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会员,经理事会或筹备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会员代为投票,每一会员只能接受一人的委托,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理事会理事,经理事会或筹备组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有选举权的理事代为投票,每一理事只能接受一人的委托。
第十三条 选举人对于侯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标记符号为:“√”),可以投不赞成票(标记符号为:“×”),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会员,也可以弃权。
第十四条 获得当选票数的侯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数列前者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侯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五条 获得当选票数的侯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差额选举的规定,确定侯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侯选人应为二人。
第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计票人签字确认,并当场宣布。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小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
第十七条 计票结束后,当场向大会报告投票结果。
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名单
监票人:胥秋蓉(东莞市勘察设计协会秘书长)
唱票人:龙海文(东莞市勘察设计协会工作人员)
计票人:黄瑞玲(东莞市勘察设计协会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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